原告舒仕贵,户籍地址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深圳市亦达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水径居委细靓居民小组八约二街细靓工业区2号厂房1楼东段。法定代表人吴军。委托代理人曾明欧,户籍地址广东省蕉岭县。委托代理人汪红丽,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舒仕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仕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未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仕贵承担。
审判员:廖慧
书记员:刘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