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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马玉平与河南省思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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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玉平,女,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被告河南省思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楼****。法定代表人:郭艳军委托代理人范德润,男,汉族,住,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郜世举,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劳动报酬3800元及违约金2954.55元(暂计算至起诉时,以后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亮相共计6754.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思辰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即2014年5月6日以前,往原告提供的银行账号43×××57,开户人:郜世举,支付金额10287元整。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三、若被告未按照本协议按时支付协议中应付款项,原告享有被告于2014年1月6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内容,向被告追索劳务工资及违约金的权利,并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本协议自原、被告双方签字时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鹏鹏

书记员:董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