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凯,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富顺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李家春,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凯诉被告富顺县城市管理局劳动合同一案中,原告陈凯以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凯全额负担。
审判员:何春燕
书记员:罗倩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