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祥树,户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秦建,户籍地址四川省大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树与被告秦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祥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祥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廖慧
书记员:刘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