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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李祥树与秦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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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祥树,户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秦建,户籍地址四川省大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树与被告秦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祥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祥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廖慧

书记员:刘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