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被告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史振华
书记员:陈玉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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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被告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史振华
书记员:陈玉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