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2012)魏民初字第219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某。被告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史振华

书记员:陈玉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