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钟君霞与深圳市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37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钟君霞,住址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禹苏华,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云秋,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1901-1905。法定代表人夏国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林,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劳动报酬及赔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07年5月28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5月28日至2012年5月27日。三、合同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车板工。四、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合同约定工资待遇以双方签订的《员工定薪表》为准。五、申请仲裁期限内的加班时间及加班工资:原告主张加班工资,但其签名确认的考勤表中,加班时间统计栏数据为0,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加班,故其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六、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数额: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072.3元。七、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原告主张其于2012年6月6日、7日两次口头向被告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并提交了录音证据证明,结合被告于2012年5月27日向原告发出《续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与原告签订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而原告已经是连续第四次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了,原告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被告在原告不愿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于2012年6月29日与原告办理了交接手续,原告无法再上班,这从被告事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又于2012年7月3日再向原告发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知的补救,亦能证明原告关于向被告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七、员工的工作年限:5年1个月。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数额:被告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792元(4072.35.52)。九、申请仲裁时间:2012年7月4日。十、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6月1日至26日期间的工资4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1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6月28日至2012年6月28日期间平时加班工资13655元及25%经济补偿金3413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6月28日至2012年6月2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6551元及25%经济补偿金4137元;4、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4792元;5、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28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12918元。十一、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原告主张其在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28日期间未休过年休假,但从被告提交的原告请假证明看,原告已休完了年休假,原告认为这些请假是事假或病假,并非年休假,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采信被告的主张,原告的年休假已休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三、诉讼请求: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792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6月28日至2012年6月28日期间的平时加班工资13655元及休息日加班工资16551元;3、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28日期间年休假工资12918元。十四、裁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钟君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4792元;(二)驳回原告钟君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小超

书记员:刘晓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