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桂兰,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田晓峰,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黄金周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联大厦**1404。法定代表人周丹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小龙,广东粤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桂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桂兰负担(未交纳,原告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
审判员:陈小超
书记员:魏金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