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光辉,住址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被告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三街凯欣园裙楼A101。法定代表人郑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马光辉诉被告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拆。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光辉、被告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蔡奕惠
书记员:黄晓萍(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