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强,住址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深圳市陆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花卉世界**。法定代表人谭全军。委托代理人周燕红,广东普罗米修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强负担(未交纳,原告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
审判员:陈小超
书记员:魏金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