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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魏强与深圳市陆鸣广告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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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魏强,住址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深圳市陆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花卉世界**。法定代表人谭全军。委托代理人周燕红,广东普罗米修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强负担(未交纳,原告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

审判员:陈小超

书记员:魏金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