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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邯郸市复兴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振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丛民初字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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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邯郸市复兴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晋波。被告许振。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复兴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振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复兴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复兴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邯郸市复兴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媛

书记员:宋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