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廖朝庚,男。被执行人陕西省江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新如。
终结镇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镇劳仲调字(2012)第13号”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申请费1025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省江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辉审判员:陈丽平审判员:王运清
书记员:张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廖朝庚,男。被执行人陕西省江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新如。
终结镇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镇劳仲调字(2012)第13号”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申请费1025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省江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辉审判员:陈丽平审判员:王运清
书记员:张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