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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曹发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3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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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发子,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发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1142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2172元。执行中,2013年8月30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二初字第0114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乔小明执行员李峰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