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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谭祥万与陕西宏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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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谭祥万,男,1965年8月22日生,土家族。被执行人陕西宏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13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宏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宏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宏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