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旭峰,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朋磊高压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旭峰与被执行人西安朋磊高压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权利人王旭峰依据已经生效的未劳人仲案字(2013)63号裁决,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7799.16元。执行中,本院已将案款执行回140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其余33799.16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不再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旭峰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未劳人仲案字(2013)63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