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耀民,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耀民与被执行人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李耀民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给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649元;2、被执行人为其补办补缴2011年6月14日至2012年1月12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具体缴费数额以经办机构核算的数额为准);3、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中,本院已将案款11659元执行回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李耀民自愿放弃申请事项第2项,同意领取案件款11659元后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民一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