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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游远全与陕西百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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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游远全,男,1967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百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远全与被执行人陕西百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游远全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劳人仲案字第367号裁决书,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未执字第005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朱江平执行员王昆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