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廷碧申请执行人:张玉芹申请执行人:李海玲申请执行人:宋宇捷申请执行人:宋宇敏被执行人:西安市福林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科路**。法定代表人:于燕玲,经理。
宋廷碧、张玉芹、李海玲、宋宇捷、宋宇敏与西安市福林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廷碧、张玉芹、李海玲、宋宇捷、宋宇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福林物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133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福林物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西安市福林物业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朱评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