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友,男。被执行人西安悦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新城区东五路**。法定代表人丛华,经理。
王友与西安悦丰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2)新民二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悦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857元,双倍工资17486元,押金40元,保证金500元,补缴2007年3月至2011年8月社会保险,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悦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王友24000元,王友自愿放弃了其他利益,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新民二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利平审判员:舒四来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