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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娟与十堰市中英文幼儿园人事争议、社会保险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2013)鄂张湾执字第003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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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娟。被执行人十堰市中英文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吴文忠,该幼儿园董事长。

本院依据十堰市张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人仲(2013)裁字第21号裁决书,在申请执行人张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十堰市中英文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将申请执行人张娟申请执行的执行款4200元和社会保险金20000元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十堰市张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人仲(2013)裁字第2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晓建

书记员:张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