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儒芝。委托代理人孟爱民。被执行人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广东路。法定代表人孟洪剑,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儒芝与被执行人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十堰市张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人仲(2013)裁字第5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儒芝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并缴纳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的社会保险金。2013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李儒芝与被执行人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李儒芝支付现金30000元;李儒芝自行缴纳社保费用;李儒芝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现申请执行人李儒芝与被执行人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各自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十堰市张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人仲(2013)裁字第5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晓建
书记员:张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