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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周清在与李丕兴、李上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温民终字第1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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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丕兴。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上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清在。

上诉人李丕兴、李上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2)温苍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依法传唤上诉人李丕兴、李上艺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丕兴、李上艺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丕兴、李上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毅审判员:陈肖俭代理审判员:厉伟

书记员:詹旭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