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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句容市银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许守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3)镇民终字第0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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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句容市银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华阳西路。法定代表人梅国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守政,男,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代理人韩滨东,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句容市银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句容银鹏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3)句民初字第0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许守政经人介绍到句容银鹏公司承包的句容市华阳镇东西王安置小区建设工程从事木工工种,月工资为5400元。同年4月24日,许守政在工作时受伤,当即被送往句容市人民医院治疗,于同月26日住院至同年5月22日,诊断为胸骨骨折、两肺挫伤、两侧胸腔积液,许守政支付医疗费8796元。句容市人民医院建议休息五个月。许守政受伤前句容银鹏公司支付部分工资,受伤后句容银鹏公司支付医疗费3000元。2012年7月5日,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许守政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同年9月12日,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许守政构成十级伤残。许守政支付鉴定费280元。句容银鹏公司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并未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向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2012年12月,许守政向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句容银鹏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待遇115105.43元,支付2012年2月至4月工资10700元,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13年1月6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自2012年10月18日句容银鹏公司与许守政劳动关系解除;句容银鹏公司于仲裁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许守政一次性工伤待遇111351.43元;支付2012年2月至4月工资10700元,对许守政主张的要求补缴其社会保险费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2013年2月27日,句容银鹏公司起诉,要求不支付许守政工伤待遇及2012年2月至4月工资计115105.43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句容银鹏公司提交的仲裁裁决书;许守政提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送达回执、病历、CT报告单、出院记录、诊疗证明书、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照片、X光摄片以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许守政在句容银鹏公司工作,其在工作期间中受到事故伤害,经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劳动者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许守政主张其月工资为5400元,并要求句容银鹏公司支付2012年2月至4月的工资10700元。因句容银鹏公司未能提供工资发放证据以及许守政月工资标准,故对许守政要求支付工资10700元以及主张月工资5400元予以采信。因句容银鹏公司未能为许守政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许守政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由其支付。对许守政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句容银鹏公司均应当按相关规定支付。具体项目认定如下:医疗费879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800元(5400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844.43元[(74.13-42)×0.2×355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665元(3555元/月×3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486元(27天×18元/天)、护理费1080元(27天×40元/天)、停工留薪待遇32400元(5400元/月×6个月)、鉴定费280元,合计人民币114351.43元。句容银鹏公司已支付医疗费3000元,应当予以扣除。据此判决:一、句容市银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许守政一次性工伤待遇人民币111351.43元(已经扣除句容银鹏公司支付的医疗费3000元)。二、句容市银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许守政2012年2月至4月工资人民币10700元。

宣判后,上诉人句容银鹏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许守政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工伤待遇和工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许守政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

本院认为:许守政在工作中受伤,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许守政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上诉人对此未提出异议。现上诉人否认其与许守政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未能举证证明该观点。因此,上诉人句容银鹏公司认为其与许守政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工伤待遇和工资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句容市银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守斌代理审判员:眭咏梅代理审判员:姜滨

书记员:蔡文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