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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深圳市海王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小芳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2013)宁民终字第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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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海王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小芳

上诉人深圳市海王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小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2)六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海王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深圳市海王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海王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干代理审判员:王晓燕代理审判员:韩丹

书记员:巫晓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