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某娟等5人。被执行人桂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高新区信息产业园X地。法定代表人林某凯,公司副总经理。
邓某娟等5人与桂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桂林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莫达志
书记员:张飞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