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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冻结某某商务印刷有限公司存款裁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星执字第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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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邓某娟等5人。被执行人桂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高新区信息产业园X地。法定代表人林某凯,公司副总经理。

邓某娟等5人与桂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桂林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莫达志

书记员:张飞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