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拥军。被执行人深圳市绿音电子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丽城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廖华清,该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拥军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绿音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2)393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人工资人民币258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倒闭。本院依职权向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除了执行到人民币5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深圳市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帐户;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房产。本院已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执行款5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的执行条件尚未成就,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文东审判员:陈方杰审判员:黄绪喜
书记员:杨晓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