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念。被执行人深圳市玖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申请执行人李念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玖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2,221元、加班工资924元,本院依法受理,另查明,本案另受理的以深圳市玖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宗,以上案件执行标的总额为41,0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玖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4,818.68元,因本案系劳动争议系列案,根据分配比例,本案已将1,136.18元划付本案申请执行人,对于尚未清偿的债务,被执行人深圳市玖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分三期付清,每月16日前支付三分之一,在2013年11月16日前付清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该付款承诺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还款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文举审判员:许林锋代理审判员:尚静
书记员:郝肖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