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沈雪平。被执行人深圳市恩远防爆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雪平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恩远防爆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12)12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人民币3250及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另查明,本院受理的以深圳市恩远防爆材料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10宗,标的金额共计人民币302512.63元,另有一种为普通债权案件正在诉讼,标的为6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恩远防爆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生长线等财产,拍卖所得款为人民币160000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款依法予以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共计已领取人民币1949.69元,尚余人民币1300.31元未清偿。对于未清偿债务,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查控的财产已被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文举审判员:许林锋代理审判员:尚静
书记员:陈春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