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庞伟光。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黄埔华生电机厂,住所地宝安区沙井街道新二工业区第**厂房**。负责人陈少忠,厂长。被执行人华生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庞伟光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黄埔华生电机厂、华生电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黄埔华生电机厂、华生电机有限公司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黄埔华生电机厂、华生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上金额以人民币19361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海云
书记员:张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