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华梓。被执行人深圳市轶华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尹华梓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轶华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3)85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轶华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轶华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上金额以人民币21459.38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吕海云
书记员:张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