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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涛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8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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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涛,居民身份住址湖北省通城县四庄乡堤上村十组。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黄埔孖宝工业区****(水库路)******。法定代表人罗楚涛。

申请执行人周涛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乐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3)88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乐电子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撤销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乐电子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且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3)88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文东审判员:陈方杰代理审判员:黄绪喜

书记员:黄志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