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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尹宗伟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0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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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尹宗伟。被执行人宝安区沙井辛养东亚纸制品厂。被执行人东亚纸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尹宗伟与被执行人宝安区沙井辛养东亚纸制品厂、东亚纸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劳初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宝安区沙井辛养东亚纸制品厂、东亚纸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21125.60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吕海云

书记员:张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