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宗伟。被执行人宝安区沙井辛养东亚纸制品厂。被执行人东亚纸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尹宗伟与被执行人宝安区沙井辛养东亚纸制品厂、东亚纸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劳初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宝安区沙井辛养东亚纸制品厂、东亚纸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21125.60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吕海云
书记员:张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