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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邹杰与新疆海贝尔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头执字第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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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邹杰,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海贝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法定代表人:杜萍,新疆海贝尔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的(2013)头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海贝尔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860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在江

书记员:杨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