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荃,男,汉族,1974年1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紫泰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荣洪。
上列申请执行人刘荃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紫泰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49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现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紫泰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801.16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薛扬
书记员:翁守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