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桂芬,女,汉族1982年5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珂罗娜时装(深圳)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巨昌时装有限公司。
上列申请执行人张桂芬与被执行人珂罗娜时装(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巨昌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3)162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现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珂罗娜时装(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574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薛扬
书记员:翁守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