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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深圳联××有限公司与温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871

(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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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系该公司人事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广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2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温某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受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约束。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签劳动合同的。因此,在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的,应依法视为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经核查,温某某2004年7月16日入职深圳联××有限公司,在职期间至少连续订立3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0年4月30日至2012年4月30日。深圳联××有限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前向温某某发出一份《告知书》,告知双方的劳动关系至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即2012年4月30日终止,不再与续签劳动合同。一审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依法至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劳动管理办公室核查,核查结果为:温某某等17名员工与。深圳联××有限公司曾于2012年4月28日共同至该管理办公室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进行协商,温某某等17名员工的要求为:深圳联××有限公司本应与温某某等17名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深圳联××有限公司却单方将温某某等17名员工解雇,该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温某某等17名员工支付赔偿金。无证据显示深圳联××有限公司因温某某等17名员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根据调查的结果,在温某某提出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时,深圳联××有限公司未与温某某,应依法视为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深圳联××有限公司解除与温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其上诉诉求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深圳联××有限公司按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对于年休假工资差额问题。一审判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定。综上,上诉人深圳联××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联××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万阳审判员:许炎兴审判员:蔡雪燕

书记员:刘锦锦(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