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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或撤销一审裁定)556

(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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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平华,男。委托代理人贺敬,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紫霞经贸有限公司梅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东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志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平华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紫霞经贸有限公司梅林分公司(以下简称梅林新紫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3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平华主张在前一次就其与被上诉人梅林新紫霞公司相关劳动争议纠纷进行仲裁庭审时,其因发烧感冒就医服药而导致未能按时到庭参加仲裁庭审,但对此未能提供相应的就医证明及其他证据,故本院对其该项辩解理由不予采信。由于上诉人胡平华在前一次仲裁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机构对此已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上诉人胡平华后又再次以同样事实和理由提出同样的仲裁请求,仲裁机构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其仲裁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现经本院审查认定上诉人胡平华在前一次仲裁期间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原审驳回上诉人胡平华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华审判员:邢蓓华代理审判员:张士光

书记员:王慧贞(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