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互诉被告):××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互诉原告):王某。
上诉人××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法规的保护。××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称其曾于2008年3月1日向王某发出续签2009年度劳动合同的通知,但该通知未经王某签收,××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不能证明已经告知王某,也不能以此证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过错在于王某,原审据此判令××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王某2008年4月至2009年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无需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王某2007年5月至2009年1月期间的考勤记录,同时,根据××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有王某签名的2009年2月至2009年5月期间的考勤表显示王某2009年清明节加班1天,原审据此认定王某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共计21天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经计算,××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应付王某上述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31元(2600元÷21.75×21×300%)。××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称其向王某发放的工资中包含了加班工资,但并未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上诉人××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上诉人王某负担2.5元。上诉人××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10元,由本院退回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钟波审判员:俞红代理审判员:聂效
书记员:王洋(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