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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上×厂、敏×厂与被上诉人唐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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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宝安区上×厂。负责人:曾某某,厂长。上诉人:(原审原告):敏×厂。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男。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上×厂、敏×厂因与被上诉人唐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两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曹静审判员:马龙代理审判员:张秀萍

书记员:刘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