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鸿彩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盛平社区停车场,住所地深圳市××区××街道××社区××东路××号×楼1××,组织机构代码59558044-2。负责人张灿君。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鸿彩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街道××社区××东路×号×楼1××,组织机构代码73881811-6。法定代表人林应巧。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海港,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发。委托代理人王金龙,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鸿彩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盛平社区停车场(下简称盛平停车场)、深圳市鸿彩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鸿彩云公司)与上诉人刘发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盛平停车场上诉请求并辩称:因刘发未能就存在加班事实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2、改判上诉人无须向刘发支付任何费用。
上诉人鸿彩云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答辩意见与上诉人盛平停车场一致。上诉人刘发上诉请求并辩称:1、请求判决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2、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580元;3、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0年12月20日至2012年2月23日的加班工资1227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068元;4、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23日工资1789元;5、请求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6、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原审第二项、第六至八项。对于其他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审第二项,即签订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的时间及期限的问题,首先,该问题关键在于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列举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以及双方可以自行约定的其他事项。刘发提交了《招聘试用登记表》背面附有《劳动协议和公司规章》,该《规章》第一条明确载明“本文件等同于《劳动合同》”,且该《劳动协议和公司规章》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和工资发放、上班考勤等事项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盛平停车场虽未与刘发签订以劳动合同命名的书面文本,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和公司规章》从内容上具备了劳动合同关系履行的要素,实为劳动合同。且上述《招聘试用登记表》页尾提示注明“备注:请新入职员工仔细阅读背面的《劳动协议和公司规章》,……双方权利和义务按照该文件执行”,刘发虽辩称在签订该《登记表》时未看到背面内容,但刘发作为劳动者在处分自身的权利义务时未尽到审慎义务存在过失,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和公司规章》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本院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刘发要求盛平停车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就该项问题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审第五至八项,即刘发是否存在加班事实以及刘发主张的加班费问题。首先,刘发提交了2012年1月11日和2012年1月12日的《保安员值班记录》,上显示其每天上班12小时,且刘发提交的农村商业银行活期交易明细显示,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23日期间实际发放工资金额均超出双方约定的基本工资(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盛平停车场未能就每月差额部分做出合理说明,加之刘发提交的《工资条》与上述银行明细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刘发存在加班事实;其次,在刘发就其加班事实已完成初步举证的情况下,盛平停车场未能就刘发的具体工作时间提交工资支付表和考勤卡等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认定盛平停车场应支付刘发加班工资12274元符合法律规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刘发主张的2月份工资差额问题,双方确认刘发已领取2012年2月份工资1334元,经原审计算,当月基本工资已足额发放,其主张补发的500元已包含在其2012年2月份加班工资差额的诉请中一并处理,故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刘发未就本案仲裁裁决起诉,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及合法处分,对于其超出上述50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盛平停车场是鸿彩云公司出资兴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故鸿彩云公司应对盛平停车场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上诉人盛平停车场、鸿彩云公司与上诉人刘发的上诉请求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鸿彩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盛平社区停车场、深圳市鸿彩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振东代理审判员:刘灵玲代理审判员:尹伊
书记员:陈晓璇(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