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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衍龙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1

(2013)黄执字第1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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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衍龙。被执行人青岛海荣达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漓江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志友,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经济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2011)青开劳仲案字第670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38500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执行被执行人人民币17000元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申请本院结案处理。本案执行费478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至此,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经济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2011)青开劳仲案字第67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何丽娟人民陪审员:薛研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