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衍龙。被执行人青岛海荣达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漓江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志友,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经济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2011)青开劳仲案字第670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38500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执行被执行人人民币17000元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申请本院结案处理。本案执行费478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至此,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经济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2011)青开劳仲案字第67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何丽娟人民陪审员:薛研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