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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汪佑林与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全执字第00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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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汪佑林,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华,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佑林与被执行人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全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劳仲裁字(2013)第34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已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申请人汪佑林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全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劳仲裁字(2013)第3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甫源审判员:惠耘审判员:杨明瑜

书记员:张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