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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博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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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博,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永生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青,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2)第38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元,本案即执行完毕。现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承担了本案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于博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2)第387号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斌

书记员:邱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