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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鲁志亭与青岛润丰铝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1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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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鲁志亭,男,1964年9月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润丰铝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岙东路上马段**,组织机构代码:67906498-2。法定代表人洪群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经过法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刘赞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