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曲晨兴与青岛景福宫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122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曲晨兴,男,汉族,1982年9月21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景福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洼里村,组织机构代码:61438472-3。法定代表人文炳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经过法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刘赞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