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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辉与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花执字第00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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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辉,男。被执行人: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道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经审查,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一.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书中提到劳动合同系申请人伪造。二.法律文书送达程序违法,仲裁裁决书中对被执行人名称、住所等记载均准确无误,不应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并作出缺席判决,从而剥夺了被执行人的诉讼权。本院认为,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违反了公告送达的法定程序,不利于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权利,可能导致案件裁决存在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定劳仲案字(2013)第89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玉生审判员:先尊富审判员:王永

书记员:侯丽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