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芦林儿,男,1949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扬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南水新村。法定代表人孙启友,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芦林儿与被执行人南京扬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栖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先终结执行。故本院作出的(2013)栖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栖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长杨军执行员龚明顺执行员朱睿
见习书记员:李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