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兴敏。被执行人合肥世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68814139-6。法定代表人:王世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09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合肥世益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合肥世益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3846元(其中迟延履行金3113元、保险金8956元、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0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审判员:陶稚果
书记员:周立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