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北承。被执行人:安徽中盛钢铁贸易物流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凤霞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承北与安徽中盛钢铁贸易物流园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中盛钢铁贸易物流园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长民一初字第01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申请人可申请再次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徐磊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谈龙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