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成余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723-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成余,农民。被执行人安徽省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水庄路**。法定代表人蔡善宽,负责人。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一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省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审判员陶稚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周立顺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723-2号申请执行人曹成余,男,1952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4-20-223。被执行人安徽省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水庄路** 法定代表人蔡善宽,负责人。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一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省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0850元(其中迟延履行金3991元、案件受理费1230元、鉴定费700元、执行费772元)。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审判员:陶稚果

书记员:周立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